公司法第三条规定: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解读
1. 企业法人地位
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具有法律上的人格,能够以自身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与股东个人财产及责任相分离。
2. 债务承担方式
-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负责:债权人仅能向公司主张债权。
- 例外:若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如财产混同、逃避债务),可能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公司法》第21条),由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解读:
股东有限责任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担责(如认缴100万元,则股东最多承担100万元赔偿)。
-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认购的股份为限担责(如持有1万股,公司破产股东仅损失一万股的出资额)。
举例:
甲有限公司,A股东认缴出资100万未出资到位,后2024年7月30日由A股东转让其全部股份给B股东,B公司经营中产生了200万债务,公司现有资产50万。
1、甲有限公司首先要以其全部公司财产50万(银行账户余额,不动产、办公设备等公司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进行赔偿;
2、赔偿不足部分150万以B股东认缴出资额承担100万有限责任;
3、但B股东没有100万财产足额赔偿,在A,B股东均未出资到位情况下,则不足部分债权可以向A股东继续追偿,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注1;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注2: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
综合上述:
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财产+股东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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