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尽到股东会召开通知义务;
《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公司运作应在友好和谐的环境中运转,公司的资和性、人和性与公司利润的最大化的矛盾,使得公司需在法律的框架下运作,当出现不和谐音符,公司需按照《公司法》规定尽到通知义务,充分尊重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在股东会前15天,尽其所能通知股东参会。以遵循其会议的合法合规,避免因通知义务未尽到导致股东会决议无效。
一般要求以公司名义提前15天通知股东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召开有关会议。公司要穷尽其通知义务,通过信函及报纸等多重方式进行。并留下证明材料。
股东会信函及登报格式模板参考如下:
股东会召集公告
某某某(失联方):公司定于 年 月 日在******(具体地址)召开公司股东会,商议公司变更(或注销)的事宜,请准时参加。逾期未到,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特此公告!
*******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