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公司名称和住所;
2. 公司经营范围;
3. 公司注册资本;
4.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 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6.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8. 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的机构主要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和监事会(或监事)。以下是这些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
1. 产生办法: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2. 职权: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八)修改公司章程;(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3. 议事规则: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他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1. 产生办法:
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成员为3人以上;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由董事会从董事中选举产生,也可以由股东各方委派产生。(不设董事会的公司则设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2.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 议事规则:
董事会会议应提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三)、监事会(或监事)
1. 产生办法:
监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不设监事会的公司则设一至二名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2.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 议事规则: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或监事)的具体议事规则由公司章程规定。
4. 经全体股东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或监事会,则相关条款可以剔除, 在章程中必须明确表明: 不设监事和监事会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描述,具体机构的设置、职权及议事规则可能因公司的实际情况、规模、行业特点以及法律法规的要求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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