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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在章程上的区别

时间:2025-09-04 发布者:admin

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在章程上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法律要求、治理结构、股东权利及灵活性等方面。以下是两者的主要区别:


1. 章程制定与修改程序

  • 股份有限公司

    • 制定程序:由发起人制定,经创立大会通过(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

    • 修改程序:须经股东大会决议(需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全体董事签字生效。

  • 有限责任公司

    • 制定程序: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

    • 修改程序:需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全体股东签字。


2、注册资本与股东

  • 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资本:明确注册总股本(实缴制)。

    • 股份总数与每股金额

         - 明确公司总股本(如100万股)、每股面值(通常为人民币1元);

    •  股份发行

      - 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方式;  

       -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比例

    •  发起人信息(章程中不体现股东信息)

         - 发起人的姓名/名称、认购股份数、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


  • 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资本:明确注册资本金额(认缴制)。

    • 股东信息:

    股东姓名/名称、证件号(自然人身份证号或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各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股权比例。


3. 股东权利与股权转让

  • 股份有限公司

    • 股权形式:以股份为单位(等额划分),自由转让(无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 章程约定限制:股份转让通常无需其他股东同意,但章程可对特定股份(如发起人股)设置转让限制。

  • 有限责任公司

    • 股权形式:以出资比例为基础,不强制等额划分。

    • 股权转让限制: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章程可进一步约定更严格的限制(如禁止转让或需全体股东同意)。


4. 组织机构设置

  • 股份有限公司

    • 强制性机构:必须设立股东会(一个发起人可不设股东会)、董事会(3人以上人)、监事会(≥3人),且董事会和监事会(或监事)为必设机构。

    • 高管任免:经理由董事会聘任,章程不得排除。

  • 有限责任公司

    • 灵活性:可简化机构设置(如股东人数较少时可不设董事会仅设1名执行董事;可不设监事会,也可只设1名监事,也可不设监事及监事会)。

    • 章程自主权:章程可约定高管任免方式(如执行董事可直接由股东会任命)。


5. 表决权与决策机制

  • 股份有限公司

    • 表决权:股东大会实行“一股一票”,章程不可排除。

    • 决策程序:重大事项(如合并、分立、解散)需经股东大会2/3以上表决权通过。

  • 有限责任公司

    • 表决权灵活性:章程可约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如按人头表决)。

    • 决策机制:股东会可通过章程约定特殊议事规则(如一致决或书面决议)。


6. 利润分配与增资规则

  • 股份有限公司

    • 利润分配:按持股比例分配,章程不可另行约定。

    • 增资规则:股东无优先认购权,除非章程另有规定。

  • 有限责任公司

    • 利润分配:章程可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如技术入股股东享有更高分红权)。

    • 增资优先权:股东有权优先按实缴出资比例认缴新增资本,章程可排除或调整。


7. 其他特殊条款

  • 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公开:需依法公开章程、财务报告等信息(如上市公司)。

    • 股份类别:可发行普通股、优先股等,但需在章程中明确权利差异。

  • 有限责任公司

    • 人合性条款:章程可约定股东退出机制、继承限制、竞业禁止等个性化条款。

    • 股东义务:章程可约定股东额外义务(如资源投入、技术协助)。


应用提示

  1. 灵活性需求: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更具自主性,适合中小企业和强调“人合性”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更标准化,适合规模较大或计划融资的企业。

  2. 合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需严格遵守《公司法》强制性规定,而有限责任公司可通过章程规避部分规则(如表决权比例)。

  3. 股权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更适合通过章程实现差异化股权结构(如AB股、特殊分红权),而股份有限公司需通过法定股份类别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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